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会,维护⾃⾝的合法权益。